工作地點固態硬碟變遠了
  員工不到崗有巢氏房屋還索賠
  老闆為何敗訴
  ■重慶晚報見習記者 胡其濤 通訊員 劉繼雁 陳雪梅新竹售屋 郭金生
  因工作地點變遠,6名超市員外接式硬碟工不僅拒絕到崗,還要求老闆給予經濟補償,遭到拒絕後告上法庭。昨日,市三中院向重慶晚報記者披露,法院認為超市老闆應與員工協商一致變更工作地點,若不能達成一致,可解除勞動合同,但應支付經濟補償。為此,這個老闆一審二審都輸了官司。
  法院介紹,鄧女士等6人自2007年起,先後來到位於涪陵區李渡新區中心地段的某平價超市上班。去年7月26日,門面租賃期滿,老隨身碟闆將超市搬到10公裡外,並通知鄧女士等人於次月1日到崗上班。
  當天,6名員工都沒有到崗。老闆再次發出通知,要求第三天之前到超市報到,如不按時報到,視為自動離職。
  但是,鄧女士等人仍不報到,還向仲裁機構提起了仲裁,要求解除勞動合同,並請求判決超市支付經濟補償金及未休年休假的報酬。
  超市老闆認為,這6名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,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,屬自動離職,自己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等。
  鄧女士等人起訴至涪陵區法院。
  涪陵區法院一審認為,勞動合同訂立時的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變化,致使合同無法履行,超市應與員工協商。沒能就變更工作場所達成協議的,可以解除勞動合同,超市還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,同時按照員工當年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支付相應的工資報酬。
  據此,法院一審判決老闆支付6員工經濟補償金、未休年休假報酬共計4.6萬元。
  老闆不服,上訴至市三中院。市三中院日前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  法院為何這樣判
  工作地點變更,老闆與員工不能就此達成一致時,員工解除勞動合同,老闆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?承辦法官黃鏑明介紹,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,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,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、工作條件、工作地點、職業危害、安全生產狀況、勞動報酬,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。工作地點屬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,應屬勞動環境條件的重要內容。
  黃法官稱,本案中,超市因租賃期滿,需要搬遷到離原超市約10公裡外繼續經營,對員工日常上班有較大影響。此情形是6名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無法預料的客觀情況的重大變化。
  黃法官稱,工作地點重大變化,不符合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。因此,超市老闆應與6名員工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履行地點。若雙方不能達成一致,員工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(一)項“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”解除勞動合同,而超市應依據該法第四十六條第(一)項“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”,支付經濟補償金。
(編輯:SN01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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